2008年11月2日,黎强安排何永红召集公司旗下四个出租车分公司开会,传达11月3日全市出租汽车将会发生集体停运并有人在停运当日对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打砸的消息,要求分公司经理在当晚召集所有车主开会传达,该消息随即通过分公司经理迅速传达到所有车主。11月3日,渝强出租汽车公司参与了停运,渝强公司的部分车主和驾驶员还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为逃避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而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7.5万余元,情节严重;黎强作为渝强公司、强劲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1.2亿余元,违法所得5711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渝强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实施偷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逃避缴纳税款6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因此,检方提请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追究黎强的刑事责任。
同时,该团伙其余20名涉黑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非法经营、偷税、故意杀人等罪名。此外,张友容、李小强、张学忠等7名非涉黑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被指控犯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等。原沙坪坝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肖庆隆、原巴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蒋洪、原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来访二处处长姜春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提请法院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认为,渝强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为800余万元,违法所得248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1500余万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为1048万余元,违法所得266万余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2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房屋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1亿余元,违法所得5197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1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审判长由主审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的五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洪涛担任。因本案涉嫌经济领域犯罪,重庆市五中法院还专门从刑二庭抽调一名在审理经济犯罪方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参与本案审理。该合议庭成员均具有十年以上的刑事审判经验,都曾审理过多起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永川区等地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大案要案。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预计庭审时间将会持续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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