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上海打击黑车“钓鱼式执法”事件,近一个月来不断升级。在舆论氛围一边倒的情形下,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理智地提出了很少为人注意到的另一侧面问题。
“在强调‘钓鱼式执法’对公权力的公信力、社会道德底线以及建立整个法治社会的戕害的同时,另一个重要问题也要引起关注,那就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行政手段缺失的现实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手段的缺失是促使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择手段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钓鱼式执法”事件,薛刚凌教授指出,行政目标制定过高、严重缺乏行政手段等,都是造成目前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严重违反法律精神行为的深层级原因。
相关管理者制定了过高的行政目标,却没有赋予执行者相应有效的行政手段。目标和手段应该是成比例的,不能只规定目标而不规定手段,否则势必会导致最终现实中的不择手段。一些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目的,就会变相地出现很多违规执法现象。
薛刚凌介绍,我国在制度化设计方面并没有太多重视对手段的研究。现在,管理对象成为相对独立的角色,法律上对管理者的限制也越来越多,手段问题就出现了。
薛刚凌介绍,在国外,获得司法部门的支持,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很有效的手段。当行政部门遇到执法阻碍的时候,就会向法院申请令状,有了法院的禁止令,如果违法者依旧不听从管理,行政机关就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但薛刚凌也强调,司法支持成为有效行政手段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整个社会建立起司法的强大权威性和独立性,这点在我国现实中却难以达到。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并不是没有支持,但是这种“支持”的目的以及效果却很难让公众接受。
据了解,曾在2008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制定了一份《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已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偏袒行政机关之嫌。而在这两年已经结案的类似诉讼中,被“钓鱼”的车主也几无胜诉。
从法治层面讲,判断一种行为合法还是违法,要考虑情节的问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事件过程中的具体情节,最后再作出结论,这才符合行政法中重要的合理性原则,而我国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法条的理解过于刚性,不顾事件情节,对法律产生片面理解,缺乏综合考虑。比如,判断是不是黑车,不能仅看是否收了钱,还要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形,是否是为了救人等。
“法是理性的东西,要加以必要的权衡。可如果连平常人都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事实,执法者却作出相反的判断,那这种情况就是有问题的。如果真的这种执法手段的背后还隐藏着经济利益的话,那无疑是更加恶劣和无法容忍的。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薛刚凌强调,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固然备受公众关注,但另一方面,制度的设计问题更要引起注意。一个合理的有效的制度,要让违法者付出昂贵代价才行,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要达到制裁违法者的目的。同时,当然还要保护守法者的利益,而“钓鱼式执法”却让守法者深陷其中,这显然是有问题和缺乏理性的。(本报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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