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由于直接涉及到上百万机动车主的利益,条例关于提高处罚标准,累进加重处罚,责令违法驾驶员进行社会服务等条款,引发市民的强烈关注,其中不乏尖锐的批评声。
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在出席深圳律师协会专题研讨会时表示,条例的拟定充分结合了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点不是罚钱,而是降低深圳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有律师代表则表示,如果交通大环境不改善,提高处罚标准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交通违法数量。
条例出台符合深圳实际需要
刘曙光指出,关于出台新的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深圳市人大已经酝酿多年,此前,由深圳市法制办牵头出台的条例,将管理和处罚两个方面统一到一个条例中,由于涉及的面太广,操作难度大,最终被简化成单独的处罚条例。根据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明年,市人大还将出台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刘曙光说,很多市民认为现有的处罚已经非常严厉,没有必要再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标准,从如果对深圳的交通状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就会发现条例的出台符合深圳经济发展的需要。刘曙光援引相关资料称,目前,深圳汽车保有量大约在150万,与上海持平,远低于北京的380万辆,但如果将城市面积纳入进来计算,深圳机动车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50台,远高于北京和上海,交通安全压力颇大。此外,从机动车违法数量来看,深圳2007年全年交通违法204万宗、2008年369万宗、今年上半年就已经达到206万宗(不包括20万张废片),违法数量每年都在快速增加。
“违法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死亡率的攀升。”刘曙光表示,目前,在交通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北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城市,万车死亡率仅在3%以下,而深圳去年的万车死亡率高达4.8%,略低于全国5.2%的水平,“从市民出行安全,从降低死亡率的角度来看,提升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符合深圳实际需要的。”刘曙光说,在处罚过轻的情况下,部分市民对罚款根本不在意,导致屡次违章情况屡见不鲜,“加重处罚本身不是为了多罚钱,保证市民出行安全才是根本目的”。
闯红灯罚1000元有历史依据
刘曙光介绍称,条例草案公布后,人大已经收集了各方的反馈信息,其中将闯红灯罚款从500提高到1000、首违免罚、主动缴纳罚款免半、责令违法司机进行社会服务引发了最强烈的争议。“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看,此次条例做到了该罚的罚,该教育的教育。”刘曙光说,不论是律师还是普通市民,应该将条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不能单就某些款项进行评价。
对于市民争议较大的冲红灯罚款1000元条款,刘曙光回应称,人大在制订某些条款时,本身就是为了提供了一个讨论的靶子,引发市民的关注。但1000元这个标准也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1996年交通处罚条例对于闯红灯罚款200到400元,而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398元,特区外310元;到了2000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罚款500元,当时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547元,特区外419元。现在处罚1000元,而最低工资也达到了特区内1000元,特区外900元,“从历史的数据来看,罚款1000元有依据,这是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能够通过罚款达到教育目的的一个标准。”刘曙光表示。
刘曙光同时介绍了此次条例制订的三个主要指导思想,即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严管重罚、累进加罚;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尽量少扣证,多采取罚款方式处罚。他解释称,由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加重处罚几乎没有市民反对。对于首次违章免于处罚的规定,这是人大将全国十几个城市中采用的城市管理措施纳入到交通安全管理的人性化举措,“现在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很多驾驶员违章了自己都意识不到,对他们当然不是不处罚,而是采用警告,警告也是处罚”。刘曙光称,由于机动车在深圳市民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旦车辆被扣或者驾照被吊销,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条例更多注重提高处罚标准,而不是“扣车”和“吊销驾照”,以保证市民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争议回应
问:为什么首次闯红灯免罚款?答:很多人并非故意闯红灯
市民观点:深圳全市100多万辆机动车,如果首次闯红灯都免于处罚,那相当于100多万次闯红灯违法,这意味着什么,一次闯红灯出了事故,可能就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而且第一次违法跟第二次违法,本质上没有区别,应该统一处罚标准。
刘曙光:据我了解,很多驾驶员本身并不是故意闯红灯,要么是跟在大巴车后没看见信号灯,要么是标识标线不清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给予他们警告处罚就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警告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问:为何限期主动缴纳罚款金额可减半?答:很多司机不在乎罚多少钱
市民观点:既然规定了处罚金额,就应该统一执行,如果一个驾驶员闯了红灯自己没发现,或是闯红灯后,紧接着就出差了,因此而被罚了1000元,是不是特别冤,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现在深圳已经取消了罚款滞纳金,难道是政府想快点收到现金。
刘曙光:据我了解,现在不少司机对于自己的违章情况根本就不关心,罚多少钱他也不在乎,这样的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肯定也不强。我们制定这条款项,是希望驾驶员经常关注自己的违章情况,这样他上路肯定会想着遵守交通规则。条例主要的目的还是培养驾驶员遵章守法的习惯。
问:以笔录为处罚依据会否滥用职权?答:减少行政执法成本
律师观点:现在交警执法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市民抱怨颇多,一旦条例实施,类似的执法过程中必然产生矛盾,警察的笔录能不能够作为证据,这还是一个疑问。此外,此条款操作难度较大,民警执法的随意性会增强,容易引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冲突,建议干脆取消。
刘曙光:现在驾驶人的有些行为确实比较难以监管,关键就在于交警的取证难度太大,比如鸣喇叭,交警听见了,只能事后去处理,如果想现场取证,能不能够做得到,需要投入多大的成本,这些还都是未知数。条例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想尽量在规范驾驶员行为的同时,减少行政执法成本。
问:责令社会服务会否流于形式?答:此举系学习香港经验
律师观点:先不谈社会服务是否涉及到限制人生自由,单单交警方面就要重新制订相应的处罚规定,并为他们联系一些医院、福利院等场所,交警警力现在都不够,条例还给他们新的工作,现实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明年回头来看这些条款,能够真正做到的内容肯定不多,这种教育方式肯定是形式大于实质,起不到教育驾驶员的作用。
刘曙光:让严重违法驾驶员走进医院进行社会服务,是学习香港和其他发达城市的经验,真正培养驾驶员关爱他人生命,尊重他人财产的尝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深圳地方立法做些适当的突破,应该是值得鼓励的。(记者/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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