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河南洛阳的“警察殴打记者并非法拘禁8小时”事件和发生在上海的孙中界断指证清白钓鱼执法事件,都有了“调查结果”:洛阳市公安局的书面材料称,当事人系酒后滋事,警方被迫采取措施。(中新网10月20日)而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则表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广州日报》10月21日)
这些“结论”不仅没有平息质疑,反而本身又成为众矢之的,一并成为公众拷问的对象。人们甚至认为,当地所进行的所谓“调查”根本没有公正性可言,完全是在敷衍民意,“非常草率”,“不负责任”,简直是在玩欲盖弥彰。为何“调查结论”一出,结果却适得其反呢?不得不从调查的程序正当性上找原因。
正当程序是公正的基石,程序有瑕疵和缺陷时,结论必然不可信。就重大事件的调查来说,要使最终的“调查结论”公正、可信和有说服力,“谁来调查”及“如何调查”至关重要,是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标准。
洛阳警察殴打记者事件和上海浦东钓鱼执法事件的结论之所以不被公众接受和认可,关键就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利益回避,这也是正当程序的本质要求。它首先要求在调查这些执法事件时,必须合理确定“谁来调查”。而在这一点上,两地的上级主管部门都没有重视,不是让“老子查儿子”,就是将“出事单位”的结论直接拿来当作“调查结论”,这如何能服众?
上海多个区执法部门涉嫌钓鱼执法引起公众舆论广泛关注后,上海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承诺要“全面调查”,然而,却没有将这个任务交给法律监督部门或中立的执法机构来进行,而是层层“下放权力”,最终这个任务还是落到了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头上。谁都知道该局与执法大队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后者之所以敢于钓鱼执法,不是受到了前者的指使就是得到了默认,而且后者的行为已为前者赚足了政绩和经济收益,作为老子怎么会胳膊肘往外拐,拆儿子的台呢?
发生警察殴打并非法拘禁记者事件后,洛阳市公安局已是事件的一方,处于风口浪尖,由它单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已没有了基本的可信度,宣传部门却以此为据来对付公众,明显缺乏诚意。事实上,两地的执法事件均已涉嫌滥用执法权,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很有可能涉嫌犯罪,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制,应由检察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处理,至少也应交由比较中立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而决不是让“出了事”的执法机关继续充当“自己的法官”。
除了合理地解决“谁来调查”外,“如何调查”也同样事关结论的公平公正。不同的调查方式,不仅受调查者态度的影响和制约,而且也必然影响到调查结论的客观与真实。中立客观的调查一定是撇开既定结论的独立调查,而决不是对原执法机关相关材料的简单复核,更不是要求原执法机关直接提供证据资料。
看来,两地如果不能解决“谁来调查”和“如何调查”这两个关键问题,任何“调查结论”都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执法机关的尴尬将难以消除,政府公信也将严重受损。(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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