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本院干警酒后驾车撞死行人一事负有领导责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院长乔国和等三名领导分别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据警方调查,10月14日下午3时30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渠哲驾驶豫RA136警车,行驶至南阳市第21小学附近时,将市民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渠哲驾车逃离了现场。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于当日下午死亡。当日下午6时许,渠哲带着肇事警车在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到公安交警事故大队投案,民警对其血液检测后证实,渠哲属醉酒驾驶。当晚,渠哲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情发生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渠哲醉酒驾车肇事一案反映出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存在管理不严、教育不力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市中级法院在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上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
为警示全市法院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卧龙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乔国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卧龙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周庆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程林行政记大过处分。肇事者渠哲已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惩罚。
事件发生后,南阳市中院已向河南省高院作出深刻检讨,并积极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渠哲家人已多方筹集18万元赔偿款交付事故处理部门,以争取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李钧德、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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