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晚,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天池”非法开设小煤窑(后承包给被告人段后德),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窑煤仓发生垮塌事故,将装煤作业的工人刘某某当场压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为“私了”此事,支付给刘某某的亲属13.5万元。2008年5月22日,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处非法开设的小煤窑发生垮塌事故,将采煤作业的工人张某某、李某某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采取同样的方式“私了”此事。
2008年5月中旬,南川区安监局将没收小煤窑的煤炭统一处理给王某和李某某。刘钟永等人认为影响了其经济利益,指使郑新、王杭生、李成中、侯黄波、周洪双等人,准备了砍刀等凶器,租车在南川城内多次寻找王某等人;杨功兵亦带着程亮、夏均、王杨以及李政、谭伟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寻找跟踪王某等人。5月16日23时许,由李成中驾车,郑新、王杭生、侯黄波、周洪双追踪王某等人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泥堡加油站附近公路,郑新、侯黄波持砍刀致王方轻伤;王杭生、周洪双持砍刀致宋某重伤。当晚,刘钟永给上述五被告人1万元,五被告人各分得2千元。随后,刘钟永安排李成中租房让上述被告人躲藏。
2007年7月31日下午,刘钟永因同陈旭等人发生矛盾,与对方相约在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广场斗殴。19时许,刘钟永邀约了陈桃、袁礼、李成中、唐继华、侯黄波、王杭生、杜现勇等20余人持砍刀、钢管、火药枪等凶器,在火车站广场与陈旭一方的20余人发生斗殴。陈旭被追砍致伤。
此外,在刘钟永的组织、领导、指挥下,该团伙还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别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钟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伙同该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个人或指使其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组织、指挥、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指使其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无证开设小煤窑,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两起共死亡三人的重大事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郑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帮宏、杨功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该组织积极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七年。
其余11名该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包庇罪等,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抢劫罪等,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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