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山东省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后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有专家指出,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也将具有风向意义。(10月20日新华网)
有偿家教争议性有多大,在现实中有多复杂,由此可见一斑。不过,在我看来,所谓“放开”,更像是部分专家和媒体为刻意制造话题而联手设计的一份策划案,并非立法的本意。既然“放开”,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有偿家教的肯定,即从法律层面对有偿家教正当性的一种认可。但事实上,两省的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虽然表述不一,但殊途同归地都指向了对有偿家教的规范和整治,区别只在于程度和方式。对有偿家教,没有价值上的争执,只有技术上的探讨。
专家和媒体误读还不可怕,可怕的是学校和那些正热衷于有偿家教的一线教师也这么认为。对于有偿家教,虽然社会整体是持否认态度的,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缺位,以及事实上的罚不责众的困境,这已经成为一种我们虽然不认同但不得不容忍甚至参与其中的普遍现象。倘若专家和媒体再进一步误读误传,以讹传讹,势必连从事有偿家教的最后一层道德约束也剥去了。这极不利于营造一个探讨有偿家教的理性氛围,也是对立法意义的一种消解。
正是因为有偿家教的现实复杂性,我们才更应该体味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相关规定的用心良苦。有偿家教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扭曲了师生关系,可谓弊远大于利。从法律角度说,如果能够全面禁止当然很好。但很多时候,全禁就等于什么都没禁,这已在现实中不断地得到证实。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禁令不算少吧,但有偿家教因此而减少了吗?因而适度的妥协是必要的,即集中政策资源,重点抓好危害性和负面影响最大的工作日期间,以及大面积的“组织性”的有偿家教,不失为一个过渡性的次优之选。当然,效果仍需经受现实的考验。但有一点必须明确,这只是管理范围和方式的调整,决不意味着对有偿家教的认可。
法律如此迂回,也清楚地表明,仅仅依靠立法活动不可能解决有偿家教的问题,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首先是执行的到位,即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现实中,一些教育主管部门或出于遮丑意识,或出于人情人事关系,往往对有偿家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就要求改进当前的制度设计,合理分配资源,实行权力制衡。其次是与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现联动,让有偿家教成为师德考核的重点内容。一旦与直接利益相联系,从事有偿家教的风险成本必须加大,其威慑力自不可小视。应该说,治理有偿家教的关键还在于基层,在于教育一线。 □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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