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因为警方介入后有了一个初步结果。
事件经过如下,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
如今,“艾滋女”事件主角闫德利经过了艾滋病毒初检,证实本人没有感染艾滋,博客文字属他人诽谤陷害,警方也初步锁定嫌疑人。警方还将继续带闫德利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Q前,该县有关部门表示,三天之内将就闫德利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容县警方强力介入网络事件,并以积极态度干预,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自可以看成官方对网络恶性事件的重视。
但是,我表示担忧,三天后的新闻发布会,会发布什么?据悉,此博客在网络疯传的时段里,事主闫德利所在的容县大为震怒,以为“此事影响了县里的形象”,要大力干预。
于是,出现了警方带领事主检查艾滋病毒的情节。
固然,检查艾滋病毒可以还当事人以清白,对办案也有一定好处,但是,这种检查如此必须吗?闫德利既非性工作者,又是事实上的受害人。她向警方报案后,警方已大致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警方难道不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比如抓获嫌疑人而不是一纸鉴定书以获得真相吗?从案件来说,关键词可是“诽谤”而非“艾滋”。
假设出于破案需要,警方真需要闫德利呈上艾滋病检测报告,恐怕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新闻所报,闫德利并不乐意由警方带领,一次次地去进行艾滋病检测,并一次次地被迫公布性经历———恐怕换了谁也不愿意,她本身也只是受害者呀。
其实,从新闻来看,闫德利一次次的查艾滋,恐怕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形象问题。此事“已经影响到了县里的形象”,那么,破案不是第一要务,找到嫌疑人也不是当务之急,恢复名誉,尤其是恢复“县里的清白”才是第一要务。所以警方最紧迫的事情,不是跟踪调查已经锁定的嫌疑人,而是一次次的带闫德利去检查艾滋,然后以一纸鉴定书昭示天下———本县并无如此有伤风化之事,民风良好,投资环境良好。
在县里的大名誉之下,当事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意愿就显得渺小了,也就谈不上受到“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理论上说,后者的权利才是案件的核心权利。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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