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倒钩抓黑车”在行政执法中大行其道,我们不妨反问一下,“如果要钓鱼式执法,为什么不先钓一钓腐败的官员?”
毫无疑问,贪污贿赂对社会、对国家的危害远甚于非法营运。那么,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招募一些“倒钩”,提着些现金或卡折,去某些官员家中走一趟。要是官员实在拒收,“倒钩”还可以硬塞过去,然后埋伏在门外的身穿制服的侦查人员迅速冲入室内,将官员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拖进警车绝尘而去。
但上述假设在现实语境下只是个“假设”。真的实践起来,可能会有“波及面过大,损害政权形象,使干部人人自危”等问题,而且会不会有人将这种手段用作政治打击?将这一理由换位思考,道理是一样的。针对普通民众的“倒钩执法”,执法者不能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去诱惑其产生违法的意图。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论述“诱惑侦查”时曾言: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国家实施其政策和任务的牺牲品,国家无权对由自己制造的罪犯予以处罚;否则,将与国家的司法职能相悖。同样的道理,行政机关不能为了完成自己的罚款任务,而去考验公民的道德,诱惑公民违法进而对自己制造的违法者予以处罚。
发生在上海市的“倒钩门”事件,当事交管部门口口声声说他们没有“钓鱼执法”这回事。这恰恰说明,即便就是“钓鱼执法”了,他们也羞于承认,因为他们自己也知道,“钓鱼执法”不可能被认同。为什么还要“钓”下去,根源大约还在于他们自己也被罚款收益所“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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