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26人贿赂的财物约189万元,辽宁省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长闫海涛经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铁东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闫海涛46岁,法学博士,教授,1999年被任命为鞍山师范学院院长,2001年12月至案发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多年来,他由于突出的业绩和学术成果,先后获全国和省、市级科研成果奖30余项,曾被评为辽宁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
2000年至2008年,闫海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7个建筑开发公司牟取利益,先后30次共收受这些单位所送人民币103万元、美金11万元、港币13万元。
2003年至2008年,闫海涛在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教育局机关干部、重点高中校长、城区教育局负责人等19人,以人事调整和请求关照等名义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133万元、美金3000元。
其间,闫海涛将所收赃款141万余元交到市教育局小金库内用于单位花销,另外为单位垫付10.1万元,余款分别藏匿于其弟在沈阳的一处空房内及其朋友冯某处用于部分花销。法院审理后认定,闫海涛先后收受26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8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姚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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