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方面的法律既要监督公民失信行为,又要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两方面不可偏废
诚信是社会公德的重要规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让有信者走遍天下,让无信者寸步难行,这是人们的善良期待。而建设诚信的社会,尤需建设维护社会诚信的制度。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有消息称,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将逐步地被纳入征信信息,失信者将受到必要的约束乃至惩戒。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意见稿的时候,人们也把目光投向征信机构的监管、运行与规范。人们担心,如果不对征信机构与征信程序加以强有力约束,任其单方面“记账销账”,这个“看起来很美”的征信管理很可能变质、变味。
照人先照己。征信机构要给公众打分,那么谁给它打分?征信机构要评估公众信用,谁来评估它的信用?诚信是相互的,征信工作的操作者首先要有诚信,老百姓才能服从“管理”,这是基本常识,但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民众还不是很放心。
比如,一些部门在涨价时常常不搞听证会,有的即便搞听证会,也屡屡操纵代表;比如,一些电信部门的霸王条款雷打不动,每年都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再比如,有些银行一边在建立征信体系,一边却经常失信于民,关于房贷利率的调整朝三暮四……如果让这些大家说起来就“愤愤然”的机构来掌控公众的信用度,人们的心里怎能踏实?因此,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人们守信用,征信机构首先得有信用。
而对征信范围如何规范,也值得认真思考。有人说现在的征信系统像个筐,啥东西都能往里装。先是信贷项目,接着是水电气等民生项目,又要搞电话费、手机费项目,有的地方还把窃电、税款赖账、市民醉酒驾驶、闯红灯等通通纳入。当征信项目泛滥开了、防不胜防的时候,“失信”就没了羞愧感,征信系统难免就要扭曲变形。所以,哪些信息可以纳入采集范围,一定要有严格审查,七七八八、林林总总的“搭车”,只能让征信系统一上场便超载行驶,难行久远。
此外,目前的征信活动许多是建立在权利不对等基础上的,征信机构享有诸多特权,被征信主体却少有权利。正因如此,九成网民呼吁征信机构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避免稀里糊涂“记黑账”;也正因如此,很多法学家呼吁,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机会,在“污点”消除方面有清楚规范。这些基于法律平等地位的诉求,必须通过公开、透明、清晰的程序安排得以保证,以免给未来派生一大堆遗留问题,陷入无尽的扯皮当中。
经验表明,社会管理最忌单纯的“眼光向下”,光盯着老百姓,却缺乏对管理者的规范。征信方面的法律既要监督公民失信行为,又要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两方面不可偏废,这是立法的基本立场。唯有权力受限,权利对等,漂亮之花,才能结出良善之果。 (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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