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蝴蝶在巴西轻拍翅膀,可以导致一个月后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创造的“蝴蝶理论”,充分印证了中国时近“网络反腐”漩涡中的“周久耕现象”。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天价烟”局长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2日上午,周久耕的辩护律师金辉告诉记者,周久耕不打算上诉。(10月13日《扬子晚报》)
一次偶然的照片曝光,在网民的“人肉搜索”和穷追猛打之下,终于有了一个如人期待的结果。无论其间的反腐逻辑是否值得检讨,这场堪称胜利的斗争,都极大地增强了网民的反腐信心。
网络为公众的民意表达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平台,为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N多机会。对于制度的构建者而言,问题在于,我们有没有勇气走出一味依赖权力反腐的误区,“以更大的政治善意来尊重隐藏在网络背后的公民权利,并迎接这个权利反腐时代”。“周久耕案”凸显了网络背后公民权利汇聚起来的巨大力量,但其偶发性和对权力的依赖性,同样也反射出网络反腐这一“最廉价的监督”尚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
同任何一项公共治理一样,科学而理性的制度路径应是反腐建设的根本之道。网络只是给传统的反腐提供了强大的权利出口,并没有改变现代法治国家反腐制度建设的规律,它甚至还可能因为强大的“立竿见影”效果而冲击反腐的制度依赖,增强“人治型反腐”的牵引力。因此,在我们为“周久耕案”拍手相庆的同时,更需要从制度层面思考网络所能带给“法治型反腐”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应当在立法理念上落实公民宪法权利。对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宪法上,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网络只不过是行使这些宪法权利的一个通道。只有从立法理念上认同这一点,才能有效避免地方立法擅自限制网民“扒粪”,动辄追究网民发言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在规范内容上重点预设网民担责的例外情形。网络是把“双刃剑”,法律在规范网络信息披露、平衡网民权利与他人权利的时候,不能采取模棱两可的权利许可思路,而应将重点放在对网民过度行使权利的界定上。因为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原本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就应当采取排除法明确网民担责的具体情形,以防止模糊立法给公民权利带来大面积损害。
再次,应当在配套机制上注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网络破解了现行官僚体制的层层束缚,打通了底层民意直达权力中枢的快道。但是,这种渠道的投入运营,离不开公权力机构的信息公开。试想,如果没有相关的资讯公开,再剽悍的“人肉搜索”恐怕也难以让问题官员“显形”,更遑论对“副职扎堆儿”、“史上最牛官员别墅群”及各种问责官员“复出门”等进行曝光了。所以,网络反腐更需要政府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透明化,为网民知晓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使网络反腐败机制更加畅通。
最后,应当在司法救济上为公民权利筑牢正义的防线。经验表明,司法判断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举报的网民在受打击后一旦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会形成一种“寒蝉效应”:更多拥有反腐线索的网民,因为担心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不敢发声。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悲剧的背后也凸显出网络反腐同样的司法困境。可以说,剑指公权贪腐的所有揭丑行为,都不可能彻底躲避来自公权的打压,问题不在于让公权自觉地接受监督,而是应当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功能。只有日渐“雄起”的司法真正成为举报义士的支撑力量,才能排除键盘前网民举报的彷徨心理,最终让贪官陷入网民的汪洋大海之中无处遁形。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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