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河南高院:
判决书上网不“选择”
本报记者 曲昌荣
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内气氛热烈,2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网友代表争相发言,纷纷对河南高院裁判文书上网发表意见。人民网对这次座谈会也进行了全程直播。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2008年10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这两个时间节点对河南各级法院来说不同寻常,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截至今年9月9日,河南省高院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935件,全省各中院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18058件,占送达裁判文书的75%。此外,全省有123个基层法院已经开始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168份,没有上网公布的基层法院也在积极按照预定计划建设网站,年底前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行裁判文书上网的目标应该能够顺利实现。
座谈会上,河南高院对判决书上网工作主动“揭短”。此前3个调查组在各中院的调研发现,上网“选择性”问题还比较严重:首先是部分法院落实上网制度不严。有些法院认定案件是否符合上网条件的标准不统一,审批把关不严,对一些本应上网的判决书拖延上网、甚至规避上网;其次是少数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有的裁判文书用语不规范、说理不充分;再次是上网工作相关制度不够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考核标准不够合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月报告制度不够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不够健全等。
“针对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意见。”河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袁永新说,对原有制度规定不明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原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修改、完善。
“要强化检查通报制度。”河南省高院副院长郝东亚要求。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不定期对各中院和本院相关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办公室还将进一步加强考核通报工作,定期对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
网上看庭审
北京海淀法院一起拒执案实录
殷 华
2009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明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庭审。
2月4日,法院发出庭审网络直播公告。
2月9日,庭审进行了直播。
13:24 网络主持人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审法官以及庭审的背景情况。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海淀区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力度,对经查证属实有涉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
13:30 庭审正式开始。
法庭调查开始,起诉书中称:“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明利在海淀区某处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明利负全部责任,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明利赔偿孙先生人民币43398.26元。被告人在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后,并未履行赔偿义务,而是将该赔偿款挪作它用,在得知孙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为逃避执行又将自己所有的小客车过户到杜先生名下。2008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明利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海淀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后被移交至海淀公安分局。9月2日被告人周明利的家属将赔偿款交至法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利无视国法,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明利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无异议。检方开始举证,被告人周明利没有异议。审判长对被告人周明利进行了相应询问。
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对案件的证据、定性、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周明利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
被告人周明利自行辩护,“我没有什么可说的,我认罪。”而后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有网民在评论中称:“现在老赖越来越多,这种恶意逃避的行为就应该得到严惩。这个直播让我感觉太痛快了。”
14:59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本庭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周明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被告人周明利受到刑事追究而归案后,已履行了有关判决中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并结合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为贯彻并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明利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5:07 一次庭审网络直播就这样圆满结束。(记者 何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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