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头9个月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是2007年以前办理案件数的总和,其中一半以上是群体性复议案件。这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12日披露的一个数字,他表示,环境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他认为,应适时修改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放宽申请主体资格,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在环境保护部分管法规司的潘岳对环境行政的情况了如指掌。据他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已实施十周年。
他对这十年工作的评价是,环保部门有效防止和纠正了环境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丰富了环保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解决了环境行政争议,推动了环境公众参与。他说,环境行政复议通过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及时纠正了一些不当或违法环境行政行为,但是,环境行政复议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大量攀升的环境行政复议量就令潘岳担忧。“这反映出环境环保工作近年来面临的矛盾高发态势。”潘岳认为,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环境行政复议面临的第二难是,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所涉事项往往涉及规划、经济补偿与拆迁、商品房开发、人体健康等多方面问题,其中环保决策行为多与投资、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决策行为交叉关联,互为前置,互为条件。“单靠环保部门一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难度较大。”
第三难是,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多涉及环境技术问题,难以认定,如群众争议较多的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防护距离、电磁辐射健康影响标准等,现行法律规定不明,增加了审理难度,导致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面对环境行政困境,潘岳表示,环境保护部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程序、拓宽参与渠道、便利公众参与,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从社会源头上减少环境行政争议的产生。
同时将强化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推动建立一个理性和谐的部门间合作机制,促进多部门的信息共享,综合决策,相互协调,合力推进,从行政决策源头上减少环境行政争议的产生。
潘岳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他说,目前,有些环境立法还存在审批条件笼统原则、许可程序模糊不清等问题,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方面较为突出,必须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细化许可程序,减少自由裁量,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他建议,应适时修改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放宽申请主体资格,适当延长受理期限,完善证据审查规则,确立复议听证,纳入行政和解,明确复议建议效力,理顺复议与信访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报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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