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历时九年半,四名刑警分获3年至11年有期徒刑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黑龙江庆安县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历时9年半后告一段落。昨日,绥化市中级法院在庆安县看守所向4名上诉人宣读了终审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讯受害人“站立死亡”
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4名刑警“刑讯逼供”一案,二审于8月21日上午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庆安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记者昨日从绥化市政法部门获知,绥化中院昨日进行不开庭审理后,进行了公开宣判。
绥化中院认为,4名上诉人身为人民警察,明知违法使用械具属于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在对李福祥审讯中,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违法使用械具,其行为侵犯了李福祥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审讯后对李福祥继续违法使用械具,造成李福祥长时间呈限制性体位站立死亡的严重后果,4名上诉人对李福祥变相使用肉刑,违法使用械具限制李福祥体位与李福祥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为4人做无罪辩护
上诉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及辩护人当庭提出4名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认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4人原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庆安县检察院指控上述4人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抢劫、杀人案中,刑讯逼供、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4名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后上诉。但终审维持原判。(记者杨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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