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一直被人们视为做学问、搞研究的“净土”,既没有行政权力,也不投资运营。然而,近年来,招生录取受贿、科研大楼建设贪污……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在一些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重: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陕西近三年已查处80多宗大学经济案,倒下7名厅级校官……高校已成为职务犯罪新的高发区,警钟频频敲响。
湖北多名厅级校官沦为“阶下囚”
自1999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扩招10年来,湖北地区已有多所高校领导因受贿等受审领刑成为“阶下囚”。据湖北省纪委提供的资料,仅最近几年湖北地区的高校先后就有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原党委书记吴国民、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少岚、原湖北民族学院党委书记彭振坤、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高勇、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杨永才、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等十几名高校领导干部倒在权钱交易上,这些被查处的高校领导,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上千万元。
其中,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案发后省纪委追回其赃款1068万余元、3万美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而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12年,武汉科技大学党委书记吴国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少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湖北民族学院原党委书记彭振坤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159万元予以追缴。
此外,湖北地区还有多名高校中层干部因经济犯罪而判刑: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原副院长刘其泰利用分管医院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接受22万多元领刑6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资产处长马振杰受贿22万判刑8年。
自成一体小社会内部集权化
近年来,高等学校基建规模逐渐扩大,学校可调配的资源明显增加,参与市场经济也越来越频繁,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各种腐败和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湖北省检察院的一项专项调研表明,基建、后勤、采购、招生等财权、事权集中的环节成为高校领导腐败的“重灾区”。他们总结高校经济腐败案呈现几大特点:权钱交易明显,窝案串案突出,腐败分子中党员、高学历、中老年人居多,“明”“暗”回扣盛行,作案频繁,涉案金额较高。
“权力过大,制约过小。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像个自成一体的小社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教授这样概括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一位在高校工作多年的人士把高校管理的弊端总结为“内部化”、“集权化”——学校甚至部门少数人说了算。
另外,高校私设“小金库”现象突出。在上月14日召开的湖北省省直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工作会议上,有关负责人在会上批露,湖北一所省属院校将资产收益存入个人名下,存折竟多达100个!
湖北省财政厅对一所党政一把手双双“落马”的高校进行调研后发现,该校内部管理制度竟“要啥有啥”,招标采购程序也“样样齐备”。空有制度,没有监督,也是枉然。
对湖北地区的教育部所属高校,主管部门“鞭长莫及”,而当地教育、财政部门“既管不了它的帽子,又管不了它的票子”。即使是对省属高校,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周学武也坦陈,过去主要只管了其经费的划拨,报表的审核等,至于高校怎么“花钱”,主要靠高校自主管理。
建立“隔离墙”制约自由裁量权
“高校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损失的不仅仅是一些钱,更重要的是对千万学生道德观的不利影响。这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湖北省纪委党风室主任高金章说。
针对愈演愈烈的高校腐败案,湖北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专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预防高校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招生录取、图书教材以及设备采购等领域的腐败问题。
《意见》要求,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作决定或擅改集体决定事项。《意见》还要求建立隔离墙制度,对领导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资金的增减拨付,都要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跟踪审计。在财务管理方面,要求学校内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制度,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不得设立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与此同时,湖北省各高校从党委班子、处级干部、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干部三个层面开展了多次反腐学习教育。湖北省检察院还为湖北地区几十所大学的校长、党委书记举办专题法制讲座,以案说法。(本报驻鄂记者 钱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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