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的十一大:21年后重提“党内民主”
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党召开了十一大。十一大立足于对“四人帮”的批判,着重强调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大会政治报告在时隔21年后,3次重提“党内民主”。叶剑英在代表党中央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必须充分认识发扬民主的重要性。任何破坏党的民主生活,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2次出现了“党内民主”的提法,规定“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但是,由于此时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工作尚未开始,“两个凡是”仍然大行其道,这就使得大会在认识和实践党内民主方面虽有进展,但无显著改观。
四、党的十二大:党内民主发展转入正轨
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冲破了个人迷信、“两个凡是”的禁锢,同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全面拨乱反正,这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党纪党规上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有力保障。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大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现象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反思,郑重提出党内民主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发展党内民主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十二大党章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领导“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上述这一系列决策,标志着党内民主开始摆脱过去长期“左”的桎梏,全面转入正轨。
五、党的十三大:党内民主发展的又一“高点”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第九个年头之际召开的。大会召开前一年多时间里,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在国内形成热潮。在此期间邓小平先后20余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宣布要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十三大的一个主题。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十三大对发展党内民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生活会制度,首先从中央做起;二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十三大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选中首次实行了差额选举;三是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四是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为此,十三大对党章作了如下修订:一是第一次将“差额选举”机制引入党内选举,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进一步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程序和操作途径,明确提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一规定为后来干部任免制度中的“票决制”奠定了基础。三是增加了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的表述,突出了党代会的地位和作用。总的来看,十三大是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来认识和讨论的。十三大以后,从1988年开始,中央组织部先后在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省的12个县市进行首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这表明党内民主发展已进入了更深领域的探索和实践阶段。
六、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党内民主稳妥推进
1992年党召开了十四大。此时,一方面,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国内政治风波和苏东剧变给党带来严峻考验;另一方面,邓小平南方谈话催生了新一轮思想解放,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即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使得十四大关于党内民主的阐述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十四大通过的党章总纲中,把十二大关于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的表述改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修订,弥补了“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执行起来难以操作又容易偏颇的不足,同时在理论上也大大压缩了极端民主化和专制主义两种错误倾向滋生和发展的空间,有利于保障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除了把邓小平理论纳入党的指导思想外,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没有提出新的实质性规定,这反映了这个阶段党内民主发展的持续性和平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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