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捡”走300万金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只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案中失主则表示不追究她的责任,梁丽彻底自由了。不仅梁丽在经历9个月的“牢狱之灾”后被无罪释放,“劫持人质筹钱救母案”日前也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哥哥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而弟弟则判缓刑而释放。谁都知道这一判决显然属于轻判。
一边是无罪释放,一边是获得轻判,判决兼顾法理与人情,可能一时平息了不少人心中的焦虑。即便在当时公诉机构仍未提出起诉,梁丽案一经曝光,马上激发了舆论“罪与非罪”、“重判与轻判”的争论。公众关注此案,首先源于一些人心中形成的弱势群体容易被重罚的印象。女工“捡”金,“或被起诉,最高可判无期”等关键词被挑出并放大,活脱脱成了“许霆第二”,一股不能自抑的“正义感”油然而生。而更深层的原因,恐怕在于每个普通人对于自己处境与权利的焦虑。谁都不知道自己会不会被柜员机的钱猛地砸中了头,也不知道会不会在机场这么好彩就能搬到一箱金子,果真如此,自己会否也如他们一样差点就被“无期徒刑”套了进去。这种“如果是我”的焦虑感,迫使人们不得不强烈关注案件。应当说,民众对于现实案件强烈的呼声能够反映到案件审理之中,让法官听取民意,考虑判决的社会影响,而不再仅仅专注于僵化的法律公式,这是一个进步。毕竟,8年前的“云南版许霆案”至今仍在申诉的路上蹒跚,相形之下,广州许霆是幸运的,梁丽以及张氏兄弟同样是幸运的。
但是,民意审判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困扰着法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思考。对于法律而言,民意必然是要听取的,但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这只限于法律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一旦法律成形生效,法律只能被信仰,司法不应被任何事物左右。否则,会不会陷入“不患没有规则,而患规则因人而异”的漩涡,更会不会形成舆论主导判决的被动局面?然而,正是对于现有规则与程序的不太信任,才导致民众迫不及待、越俎代庖地试图参与到审判之中。当梁丽案还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侦控方是否掌握了新的证据和事实都仍是个谜团之时,不少人便开始质疑处理本案的法官,不信任感铺天盖地而来。而理想的状态是公众笃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会秉持公正立场,遵循法治路径进行处理,公众只需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
尽管梁丽以及张氏兄弟是幸运的,尽管民意审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并不意味着民众就可以忽略乃至无视这两个案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普通人,应该懂得不可以把“捡”到的物品拿回家,何况是巨额的贵重物品;也应该懂得即便你有再大的冤屈与痛苦,也不能建立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基础上。这与道德无由,只与法律有关。别忘了,梁丽的行为并非无罪,而是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起诉人明确表示不起诉,梁丽才能得以释放;更别忘了,那个被张氏兄弟劫持的被害人邝某,至今还表示不愿原谅他们。
梁丽案与张氏兄弟案让我们看到了人性化审判的希望,但同样给我们带来了焦虑与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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