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起,湖南浏阳拟提职的75名领导干部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预示着酝酿半年的浏阳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终于出台。浏阳模式,因其公开资料最齐全、公开方式最大众,而被称为“最彻底”模式。(9月27日《重庆晚报》)
此前,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也分别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浏阳模式”集“慈溪模式”、“阿勒泰模式”之长,因而网上不乏赞誉之声。然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不该有这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模式”,这些“模式”均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就拿“最彻底”的“浏阳模式”来说,其申报主体仅限于“拟提职”的官场“新秀”、且仅有3天的“闪”示,与世界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的“标准模式”相比,也未免仍有“走样”之憾。事实上,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项规定是中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同样是因为申报范围过于狭窄、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违反申报的责罚过轻、缺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等原因,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的效果并不理想。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要求,目前全球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将该制度入法。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社会条件,政府信息化建设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因而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的要义在于,在特定的财产申报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面前,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状况应该是透明的、无任何隐私可言。
渐趋成熟的国外财产申报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我们必须以严谨周密的法律设计来消解现行收入申报制度的缺陷,必须用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财产申报制度效用的最优化。这项制度的“变通”,有可能会给腐败者留下了规避的空间,成为“挂羊头、卖狗肉”的表面文章,这样的“模式”再多,恐怕也是百无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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