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刘祝仁受贿一案。
被告人刘祝仁,1949年12月出生,原系淮南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正县级),淮南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12月到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祝仁在担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淮南市市政府副秘书长、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城建、拆迁、城市投资建设的职务便利以及其职务形成的影响,非法收受赵某等八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35000元、美元6000元,为他人在城市建设招投标、旧城改造、拆迁等项目上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祝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作者: 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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