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就有些人自吹与某领导关系好,熟悉司法程序,能化险为夷 “搞定”案件,这类人被称为“诉讼掮客”。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的诈骗案时有发生, “诉讼掮客”在不少地方存在,且有一定的市场,既严重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益,又破坏了司法机关公信力。
2008年5月14日,缙云县的郑某因妨害公务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郑的妻子胡某心里很着急,便找到了蔡春松请他帮忙。蔡春松遂找吴碧辉、林辉商议,吴碧辉声称可以帮郑某在公、检、法疏通关系,但需 “活动经费”,郑妻分四次向吴等支付11.5万元。
这三个人拿到钱后,并没有为郑某疏通关系。当受到胡某怀疑并要求退款后,三人即进行策划并分工,由吴碧辉列举购物清单,由蔡春松、林辉着手私刻印章、购买收据及制作虚假购物票据计12万元,企图掩盖诈骗犯罪事实。
花了这么多钱,郑某还是没有被判缓刑。 2008年9月24日,郑某被释放回家。他听妻子说找 “诉讼掮客”的事后,火冒三丈,迅速向警方报了案。
不久前,缙云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春松、吴碧辉、林辉犯诈骗罪。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春松、吴碧辉有期徒刑五年、两年六个月,判处林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上述三人处以罚金。
腐败背后常有掮客身影
近年来,浙江查处了一些法官受贿案。笔者注意到,这些司法腐败案件中,除了有的律师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贿,也出现了“诉讼掮客”的身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些法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最后成为了阶下囚,身败名裂。至于那些 “诉讼掮客”从中截留了多少 “疏通费”,则难以估计。
随着规章制度的健全,法官在办公室私下会见当事人受到了严格限制。但是,仍有一些法官在法院外面 (比如说饭店、茶室等场所)与当事人托请的掮客见面。一些“诉讼掮客”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利益链。不久前,浙江某法院6名法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因就是收了“诉讼掮客”的钱。
“诉讼掮客”在不少地方存在,其行为相当隐蔽,既严重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益,又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诉讼掮客”处于监管盲区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 “诉讼掮客”这个灰色的群体?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我国的诉讼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限制规定不够严格,除了律师等专业人士依法代理案件以外,往往会有 “钻空子”的 “诉讼掮客”冒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参加诉讼活动,以打官司需要花费为由,大肆诈骗当事人的钱财。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笔者在调查中经常能听到这句话。不少人在亲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首先不是找律师,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千方百计花金钱,为“诉讼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土壤。一些当事人或家属一方面聘请了律师,另一方面也在花钱托关系。
走后门、找关系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为 “诉讼掮客”们的行为提供了市场。 “诉讼掮客”正是利用了当事人不懂法律的弱点。而个别律师见利忘义,担任着代理人和掮客的双重身份,以向公检法承办人或领导疏通为由,变着法子向当事人要钱,数额动辄上万元,由于没有证据 (不开具票据),难以认定。
“对于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约束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行业管理权限的原因,对上述人员以外的社会人员的这类行为进行规范还缺乏法律依据。”一位司法局的官员分析说。
一位执业十多年的律师说:“对上述行为,司法局管不了,工商局也不好管。这给正当合法的律师执业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规定无力掮客时常现身检察院
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这份文件,对规范公民代理法律服务行为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些地方注意到了 “诉讼掮客”现象,已经采取了应对措施。像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就设专人提醒当事人防范 “诉讼掮客”。每个到诸暨市检察院办事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公诉科的检察工作人员会不厌其烦地提醒他们注意防范 “诉讼掮客”。
据该院检察员王某说,她经常发现一些陪当事人或者家属来检察院询问案情的人中,会有几张熟面孔。有一次她私下向一位当事人问这个 “亲戚”的具体情况,没想到当事人一问三不知,只说是别人介绍的,自称在检察院有关系,可以帮忙。
据了解,诸暨市检察院在设专人提醒的同时,还出台了 《关于依法维护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以免当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受骗上当。(冯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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