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东莞9月25日电(李映民 王创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虎门镇虎门公园召开宣判大会,对虎门“五·三”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依法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胡国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词说,被告人胡国威,男,三十三岁,河南省汝南县人,因感情受挫,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后胡从网上学会了制作炸药的方法,遂决定通过实施爆炸危害社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二00八年九月八日十九时许,被告人胡国威携带自制的爆炸物步行至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东路十九号被害人焦某经营的家园百货门口,看见家园百货门口有十几个人坐着看电视,遂将爆炸物放在家园百货门口的塑料桌子上,并逃离现场。二十分钟后,该爆炸物爆炸,现场有群众手臂被烧伤,其余群众见状跑开。
二00九年三月三日十九时许,被告人胡国威携带自制爆炸物以及塞有警告字条的小药瓶窜至虎门镇大宁社区麒麟路被害人张某经营的金豪生活超市,把上述物品放进超市门口的000九号储物柜内,并逃离现场,后该爆炸物因故障未爆炸。
二00九年五月三日十九时三十分许,被告人胡国威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到虎门镇小捷滘公园旁边的江泰百货店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附近绿化带的树旁边,把定时引爆装置调至三十分钟后引爆,并逃离现场。当日二十时许,上述爆炸物发生爆炸,将正在江泰百货店门前看电视的被害人黄某波、向某仁等十五人炸伤,其中二人重伤,九人轻伤,四人轻微伤。
法院依法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胡国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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