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遏制性骚扰更在立法实践之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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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遏制性骚扰更在立法实践之外
2009年09月25日 09:3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正在二次审议中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一草案条文一经披露即引发争议,其中焦点便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前置条件上。支持者认为这将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界定性骚扰,反对者担心这一限制将缩小性骚扰的范围,使部分“色狼”免受法律追究。但事实上,如果“性骚扰”的界定都不清楚,又如何能让性骚扰者受到法律追究?

  可以说,对“性骚扰”的界定,是地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首要问题,也可能是头号难题。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首次写入中国内地法律,然而在实践中并未对预防性骚扰起到多大的作用。说得更直白一些,由于“性骚扰”存在界定和取证难,“禁止性骚扰”还仅仅是一条“纸面上的法”。

  这4年多来,为了让这一全国性立法能够落地,一些地方人大纷纷行动起来,试图完善操作规程的努力也延续至今。如湖南版“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界定在使“性骚扰”得以具体化的同时,又加入了“伦理道德”这一难以具象化的概念。“性骚扰”的界定难被转移为“伦理道德”界定难,其结果还是难。

  上海版“实施办法”则明确规定,凡“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前置的“违背他人意愿”一语,显然与北京版“实施办法”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并无实质区别。

  上述各个版本各有其利弊,都曾引发热议,但也都在立法获得通过之后归于沉寂。至少在公共媒体上,我们还没有见到这些表述各异的“性骚扰”界定经受了个案的洗礼。这或许表明,对“性骚扰”本身而言,界定范围固然是重要的,但改变女性在性骚扰面前“逆来顺受”的应对方式更为紧迫。另一方面,认同和鼓励女性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氛围同样是当下中国所亟须的。若被性骚扰者一旦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羞辱之中,又怎能期待各地不同版本的“实施办法”能有用武之地。(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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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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