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自由的代价
1952年,在当地贯彻新《婚姻法》运动中,老妇人再婚了。
如同老妇人那样身在湖北荆州农村的女人,能够成功离婚并再婚,在当时来说也是幸运的。“要不是瘫子提前被镇压,离婚也不见得那么顺溜。”老妇人说。
“在农村,建国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有国家力量的推动,也有法律条文的认可,但现实中,离婚依旧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教授李洪河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阻碍,使得数万名妇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因遭受虐待和不公正的对待而自杀或被杀。
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而山西省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其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同年的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
更极端的例子发生在福建惠安市,该市多次发生妇女集体自杀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8月,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有122人。而根据当时华东地区民主妇联统计,1950年山东全省有案可查的因婚姻不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的达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50年5月至8月被逼自杀和被打死的妇女达119人⋯⋯
“一些区、村等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中央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贯彻《婚姻法》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死人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李洪河说。
身在湖北荆州的这位老妇人,多年后的今天从一个调研员口中听到这些数字和案例,并没有惊讶,她默默地说,她是幸运的。
为了让死亡事件能减少,让婚姻自由真正实施,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1953年3月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3年2月,原政务院进一步明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根本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
当时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利用庙会、群众大会、农民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干部会、夜校、读报小组等各种群众场合,举办讲座,组织宣传队,并利用广播、演剧、唱小调、扭秧歌等进行宣传。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还拟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包括现代剧目“为了幸福”“锁不住的人”“夫妻之间”等,以及历史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柳荫记”“白蛇传”等。
一些个案证明了运动的效果——比如,河北省保定市黄庄村62岁的刘洛本一家,全家13口人。刘洛本封建家长统治思想特别严重,经常打骂女人——包括儿媳妇。经过工作组宣传教育,全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刘洛本检讨了封建家长制错误,表示今后改正,并主动包下看水车、喂牲口的活。
同时,为了防止自由泛滥,当时的政府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使婚姻问题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障。
“为了自由?我不懂,但政府说女人可以提出离婚,我觉得有救了,不用熬到死等下辈子了”。老妇人翕动着嘴唇,岁月轻轻地融化在日光中。“离婚那年,1949年,我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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