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通过座谈会、公共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业论证会及听证会”的规定,还有一个细则: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不过,作为行政改革的进步之举,听证会却运行得并不顺利。
众所周知,有些听证会变了味道,甚至被称为“涨价说明会”,因为最终还是按照行政部门的意思通过决议的。久而久之,参与者与旁观者都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其一,预先设置好的议题往往是提出两套方案,但这两套方案都有利于建议提出方;其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经过筛选,往往有很多利益并不相关的人占据投票权,更多的听证代表还是现职公务员,他们当然更好操控。
说起来,我们并不缺少在大方向上正确的东西,不论是听证制度还是其他监督机制。但在执行时,却往往会发现:利益关系所在,操作层面的东西,被行政机构自己掌握,于是,听证也就都变成了为行政机构“背书”。比如,《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可事实上,这一点并没有被认真执行。
因此,如何在操作细节上堵住漏洞,是社会在设计其管理流程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时代发展到现在,在制度变革的层面上,很多东西是有共识的,先行者也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经验,那就是真正的公开、公正。广州此举最大的意义也就在于此:设计了良好的细节,保证好的法规不至于在实际执行中,成为被人任意揉捏的面团。
在法治国家,召开听证会的程序非常严密。首先,对什么内容应该听证、什么内容是行政部门自行可作的决定,有明确界限。如果对此有意见,有申诉机构供任何公民提出质疑。其次,在征集意见期间,充分考量民意的诉求,在最终召开听证会的时候,拿出合适的修改意见。第三,通过抽签的方式,甄选报名参与的民意代表。
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条。甄选报名代表,与选择法庭的陪审团相似,通过电脑程序,在报名参与者中随机抽选。这种随机抽选所附加的条件很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避嫌,肯定不能出席,而是否在利益范围之内、本人是否能充分代表普遍的民意,都是甄选条件。在选定参与者之后,还要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访谈参与者,以保证其参与的资格。
听证程序之所以如此复杂,就是为了避免行政行为出差错后,所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是为了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从这一点上说,广州的这个政策开了个好头,并且在严格限定听证主持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不过,相关机构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听证会经验,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的细节,使听证会制度真正成为民意表达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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