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限制“老赖”高消费可借鉴个人破产制度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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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限制“老赖”高消费可借鉴个人破产制度
2009年09月19日 09:10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9月18日《西安晚报》)

  欠债还钱虽然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到法庭上也是打民事官司,然而,一旦经过法院审判,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对待判决的态度,其实也是对待法律的态度。对于那些具备经济能力却以各种方式逃避责任的“老赖”,一旦掌握确凿的证据,司法部门有必要实施坚决的债务追偿行动,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井然运转及法律的尊严。深圳等地试行欠薪入罪的制度尝试,就可看做一例。

  限制“老赖”高消费,从法理而言是顺理成章之事。香港艺人钟镇涛前几年宣告个人破产后,从原居住豪华别墅搬入普通公寓楼,并就此与许多高消费场所绝缘。这就在于个人宣告破产后,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如禁止进入高档宾馆,使用高档轿车和入住豪华住宅等。与处于丧失偿付能力的个人破产相比,对于恶意拖欠债务等行为人,司法部门更有必要实施坚决的惩戒,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运转及法律的尊严。

  但民众对限制“老赖”高消费的担忧,更在于确立标准后如何具体落实。这就要求强化社会监督,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群众都有权监督其相关行为。与此同时,对个人信用系统应进一步完善,包括其收入来源、账户明晰等,为司法部门查询提供方便,这就需要司法机构与金融、工商等机构形成协调联动,资源共享。与此同时,对于从事特定职业的人来说,破产后应该取消其一定时期的从业资格,比如某些无良企业主,可限制其经商资格准入,并规定其权利恢复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必须在完全或逐步偿还债务的基础上才可继续经商从业。

  笔者认为,限制“老赖”高消费可借鉴个人破产制度。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破产人任职资格权利剥夺并不完全一致。通常,破产人在公法上丧失担任公职人员的资格,丧失担任律师、公证人、仲裁员、陪审员、注册会计师等的资格,在私法上则丧失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的资格。由此看来,对于那些破产或者总以无钱归还为借口的“老赖”来说,他们实质上属于“准破产”状态,其社会信用及道德风险都存在严重问题,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剥夺其从业资格(其实就是权利享有),恰恰体现了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毕竟,与失去职业或经营来说,偿还债务的“所失”相比就小多了。

  对“老赖”现象,必须让其有牵扰难去的“后顾之忧”,让其感受欠债不还的高额成本,从对“老赖”的行政处分、限制出国到欠薪入罪,以及高消费限制,再延伸至行业或职业资格权利剥夺,形成全面的制裁之网。如此一来,“老赖”们才会既受社会道德谴责,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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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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