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晨报:殴打记者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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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晨报:殴打记者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2009年09月17日 10:49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记者采访也是“执行公务”,就和警察的调查办案是“执行公务”类似。殴打记者,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也当如同“袭警”一样论处。

  近期东莞接连发生几起殴打记者事件,为此,中央和地方数家驻莞媒体共同致函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请求政府采取措施进一步善待媒体、维护记者权益。刘志庚书记获悉后高度重视,并批示关心、尊重、善待媒体是东莞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将向东莞全市下发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的意见。

  其实不光在东莞,在全国范围内,近几年记者挨打事件也时有发生,且很多记者都是在正常采访过程中被打。殴打记者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一方面源自于有些人、有些单位习惯了捂着事实真相,本能地将记者挡在门外,不想让媒体报道,不想让公众知情,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千方百计阻挠记者采访;另一方面也和有些地方和单位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不够完善、对侵犯记者采访权的惩治不力有关。

  记者不是去寻衅挑事的,而是去采访报道的,是将客观事实告知于公众的。法律赋予了记者采访权,正常的新闻采访理应受到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在这方面,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就专门下发《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强调“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而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为记者采访权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而,记者的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不久前宣判的“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某媒体记者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记者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执行公务”。

  既然记者采访也是“执行公务”,那么从本质上来说,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警察的调查办案就没有什么区别,殴打记者,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就当如同“袭警”一样论处。

  遗憾的是,现实中,很少有人将阻碍记者采访、围殴记者的性质视为妨碍公务、罪同袭警。记者自身安全尚且难保,还谈何舆论监督!鉴于此,不妨考虑以妨碍公务罪论处殴打记者的恶行,为保障舆论监督权创造最起码的条件。(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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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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