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12点退房寿终正寝”竟是公众误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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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12点退房寿终正寝”竟是公众误解?
2009年09月16日 10:5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12点退房”的规定删除,有媒体称之为“12点退房寿终正寝”。近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表态称,这一说法属于曲解,饭店“12点退房”不仅始终是国内外饭店业通行惯例,而且有法律依据(9月13日《信息时报》)。

  正当公众和媒体因“12点退房”这一“霸王条款”寿终正寝而庆幸时,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却声称这是曲解,“12点退房”不是霸王条款,宾馆饭店仍可继续坚持这一做法。这无疑让许多人感到失望和扫兴,那么,到底是谁曲解了“12点退房”行规被废?人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饭店业协会的这一举动呢?

  在我看来,张会长有意无意地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将两个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从而得出了他想要、当然也是众多宾馆饭店想要的结论,即“12点退房”是合理合法的。其实,要正确地解读这一问题,必须也应当从两个不同层面入手:一个是旅游饭店业行规层面的“12点退房”规定,另一个是宾馆饭店个体做法层面的“12点退房”规定。同一规定和做法,在不同的层面上往往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甚至有着合法与非法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决不能混为一谈。

  作为宾馆饭店的具体结算和计价办法,纳入行规把它固定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自由竞争的规律,而且也涉嫌串通制定垄断价格。从这个意义上看,原行规中不仅规定“12点退房”,还规定“下午6点前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点后加收一天房费”,是典型的“价格同盟”,是行业垄断行为,违反我国的《反垄断法》。怎能说“12点退房”行规有法律依据呢?事实上,协会不应当对“12点退房”统一规定,张会长也是公开承认的。这如同商品涨价一样,同样的涨价行为,如果是单个企业涨价,那是市场行为,是合法的,而如果是多个同类企业串通涨价,特别是行业协会统一涨价,那就是价格垄断行为,是违法的。近年发生的方便面统一涨价被查处就是典型的例证。

  从宾馆饭店个体做法层面看“12点退房”,那就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了。因为它是在取消了行规这个“上方宝剑”、没有了“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强制后的饭店自主定价行为,会随市场供求关系的状况而主动调整。不仅如此,消费者与宾馆饭店之间也有了平等协商的余地,将有效消除“12点退房”规定的霸王性质。所以,这一规定退出行规并不意味着这一做法就会退出市场,而是把它交给平等竞争去解决。这也是公众所希望的,在这一点上根本不存在曲解。

  据称,刚破“12点退房”又来“2点入住”,人们认为国内酒店业有许多侵害住客权益的“行规”都需要一一打破(9月13日《广州日报》)。这就引出一个重要问题,即人们对饭店业的惯例为何争议颇多。不可否认,在有些问题上公众的确存在误解,但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宾馆饭店业片面适用国际惯例,缺少甚至不愿意全面引进国际惯例,从而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利的结果。比如被饭店业协会作为国际惯例出处的《1981年国际饭店章程》对于“2点入住”是这样规定的:“必须在下午2:00前清理完毕”。显然这只是清理完毕的最后时限,决不是所有的客人都必须2点入住的依据。这只能说明曲解国际惯例的是国内宾馆饭店而不是广大消费者,当然这归根结底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所决定的。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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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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