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不断曝光的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
虽然把“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条款写入合同中比不写入更好,但是显而易见,这样的条款作用不会很明显。所谓“陪睡”往往是口头协议,其需求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既有老人出于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也有保姆出于赚钱的需要,在老龄社会日渐成型的过程中,它的原因相对比较复杂。
“保姆陪睡”流走于法律的边缘,在大多数情形下,它属于道德伦理的问题。有关部门和法律在解决“保姆陪睡”时该如何作为?可主要体现在事先提醒和事后的惩戒上。比如对于自愿的双方提个醒,告诉双方“保姆陪睡”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做法,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不会予以保护的。再比如,有关部门也可以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双方在家政合同中履行过程中提出“陪睡”的要求,都是违法的,另一方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对方为此解除合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雇主一方更是如此。再一个,有关部门可以在签订家政合同时,对双方予以风险提示,比如对保姆一方提醒其防范雇主的性骚扰,在雇主强行要求“陪睡”时,可以报警求助;对雇主一方也提示,要防范保姆以所谓“陪睡”为幌子,行盗窃、诈骗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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