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案量刑判决适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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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案量刑判决适当
2009年09月08日 12: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9月8日电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黄尔梅表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孙伟铭“醉驾死刑案”的二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成都男子孙伟铭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午,成都三十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惨剧。

  今年七月二十三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媒体称,这是交通肇事案中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件。

  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孙伟铭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庭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黄尔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孙伟铭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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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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