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被取消,事实上,其中决没有将其“废除”的意思,只是让它们自行决定,同时必须将相关信息“明示”或“告知”。
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近日“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即日,便有媒体在进行了追踪调查后发现,“各地多数旅游星级酒店、商务型酒店宾馆依然坚持‘12点退房’的行规”。仔细研读相关的信息,实际上,上面提到的两则报道可能都有误导的成分。
若是说,作为“行规”而言的“12点退房”已经“寿终正寝”,这是有道理的。但这只能说“12点退房”已经不是行规了,仅此而已。新的说法是:“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其中并没有任何文字涉及不允许宾馆饭店规定“12点退房”,而是让它们自行决定,同时必须将相关信息“明示”或“告知”。
因此,我们目前能够欢呼的“胜利”也仅限于“12点退房”不再是行规,但其中决没有将其“废除”的意思。
另一个误导是,虽然各地多数旅游星级酒店、商务型酒店宾馆依然坚持“12点退房”,但不能就此说它们是坚持了“旧行规”,因为“新行规”事实上赋予它们何时退房的权力,只不过要承担起“明示”或“告知”的责任而已。
这并非笔者要为“宾馆饭店业”及其“行规”作什么辩护。笔者经常出差,也经常住宾馆饭店,当然也常常受到“12点退房”的困扰。但是,近年来,很多宾馆饭店实际上已经比较人性化地实行了退房时间可商量的措施,相当一部分宾馆饭店也已经自动将退房时间延迟到下午2点,这在一些报道中已有提起,所以这一“行规”其实已不攻自破。
所以,真正为旅客考虑,笔者以为需要讨论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一是很多人可能都没注意,行规上是以“间/夜”来作为交易的结算单位的。若是以“一天”做单位,那是可以用24小时来定义的。譬如下午4点入住,就可以呆到第二天下午4点。我理解报道中有位律师说可以“拒付”,可能就是以此为理由。但现在“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时,将结算单位定为“间/夜”,这个“夜”是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定义的,而且现在行规显然已经把如何定义的权力给了宾馆饭店,所以“拒付”恐怕就没有理由了。但是,以“间/夜”做单位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譬如旅客上午10点入住,那么到第二天中午12点结账只算1间/夜,旅客只过了一夜,但这显然是超过了24小时。
二是在以前,除了上海锦江饭店,几乎全国所有的宾馆旅店在房间里打市内电话是不收费的。但现在,在宾馆饭店打市内电话不收费的似乎已属罕见,这个“行规”不知是怎么演变过来的?要追究的是,在进行住宿费用的成本核算时到底有没有包括市内电话,如果核算时已经包括,那就是重复收费了。至少,这应该也是必须“明示”和“告知”的。不然,不明就里打了电话,到结账时才告知,而且收得老贵老贵的,可“霸道”了。
所以,关于这个问题,现在确实应该让公众一起来讨论,最好能够商量出一个“双赢”的办法。国庆长假在即,可不要让外出旅游为国家创造GDP的人民大众为此闹心。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