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或者跟旅行社出游,早上起床后念叨的第一件事,就是别忘了12点前退房。可能很多人对此都感同身受,因为很多时候不得不提着大包小包的行李去吃午餐,然后再踏上回程。这几乎已经成为了民众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得不遵守的“常识”。但近日,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有望“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
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中更换的这项条款,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12点退房”作为一个行规,其出发点显然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不考虑入住时间,一刀切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使权利和义务失去对等。现在最起码在纸面上被抹去,这应当给消协记一功。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款只规定饭店应明示房价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未明确规定该几点结账。这样比较好。如果说以前的“12点退房”是霸道和任性的话,那么放开多样化计价则体现出了一种珍贵的“弹性”,彰显了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的互让性。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并非不可调和。酒店可以选择下午两点结账,可以按半天计费,也可以按小时收费,甚至可以让旅客和饭店临时“博弈”。这种开放多元化的计价方式,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商业利益,也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是一种双赢。
但资本利益往往会抱守着那一点既得利益而舍不得撒手,即使前面可能海阔天空。“12点退房”已经负隅顽抗了这么多年,绝不可能随着从纸面上删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公共空间中了无痕迹。它还有强大的“惯性”,可能还会继续存活。尤其是,在当前情况下,消费者还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在旅游和住宿旺季,一房难求,面对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公众可能住也得住,不住也得住,在这种情况下,“12点退房”依然会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市场。在某些时候,消费者可能仍然要委曲求全,继续无奈地吃下一顿“霸王餐”。
真正革除这些“惯例”,依然需要去推进、去争取。如同雷闯较真乙肝歧视去努力争取健康证一样,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以这种较真的精神,来面向诸如“中午12点之前退房制”、“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机票超售无额外赔偿”等那些在社会生活和公共空间的不合时宜的“行规”和“惯例”。尤其是法律和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行规”的监管,只有有了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管,不合理规则退出历史舞台的速度才越快,“惯性”才越小,公共利益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石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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