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近日“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该行规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相关报道见5版)
一个争议已久的规定终于删除了。但“12点退房”否则加收房费就会销声匿迹吗?如果这么认为,那就太天真了。其实,《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虽然删除了“12点退房”等条文,但并未反对或禁止这种做法——只要宾馆“明示”或明确告知旅客,当然还是可以的。作为宾馆,也有提出这种要约的权利。至少我相信,在“12点退房”的规定删除后,大多数饭店仍然会沿袭这一做法。
对于“12点退房”,我的态度是“一分为二”的:一方面,我也认为行业协会不应该作出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又认为“12点退房”确实有着很多合理的成分,比如它既便于宾馆的管理,也有利于旅客根据习惯安排自己的行程,一般情况下,它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或许有人会问: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一点都不矛盾,因为我反对的不是“12点退房”这种做法本身,而是行业协会作出统一的规定。在我看来,结算方式的选择是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应该由各个宾馆饭店自由把握,何必去制定统一的规定呢?
什么是“国际惯例”?专家们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但有一些内涵是公认的,比如都认为它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有人直接把“国际惯例”定义为“国际交往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有人虽然从广义的角度把“国际惯例”划分为“不成文惯例”和“成文惯例”,但也认为“不成文”是“国际惯例”的来源和主要形式。
的确,不成文才更像是“国际惯例”,而删除“12点退房”的条文则可以检验这一“国际惯例”的成色。以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说“12点退房”是“国际惯例”的时候,总有很多人怀疑此说的真实性。现在,协会不用费力地去辩解了,旅客也不用怀疑了——就让各家宾馆饭店自己去决定吧,或者让旅客们自己去和宾馆协商吧。如果宾馆饭店明确告知“12点退房”而旅客觉得不公平或不愿接受,可以与店家协商或者另投他店,好在旅店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任何一家宾馆饭店都不可能强行宰客;如果旅客找不到或者很难找到非“12点退房”的宾馆饭店,那就只能承认“12点退房”确实是“国际惯例”了。(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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