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是贯彻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应予肯定。
据介绍,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这类案件在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确定方式、责任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由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专门审理,有利于掌握统一的执法尺度,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及时解决纠纷。
这位负责人说,审理这类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主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侵权责任主体比较复杂,有车辆使用人、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有挂靠、租赁、借用、偷盗等形态,对于区分各种形态下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目前的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此外,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应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也有待明确。
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其中就有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尽快实施,使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我们也会根据立法本意,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位负责人说。(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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