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明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这一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该解释处理。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该解释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王斗斗 见习记者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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