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日前公布“城管执法条例”,明确城管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符合两个条件才可实施扣押物品(8月31日新华社电)
城管不得随意扣押摊贩物品,并不是广州的首创。前不久,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就通报了《自治区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其中就提出这么一点: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下面笔者就针对广州这部《条例》说说其中的非与是。
废话之一:不得随意扣押摊贩物品。笔者以为,“不得随意”“严禁违规”等字眼是过往或眼下不少法律法规最容易出现的两句废话,动辄不得随意干什么、严禁违规干什么。试问,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里,干什么事是可以随意呢?何况是扣押人家东西。大概不管在古代还是今天,“拿”人家东西都应该是有理可依的,而随意拿了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东西都该是不对的。笔者以为,一些规定应该将“不得随意”改为“非特殊情况(规定)而不得”,从而提升执法的制度化、规划化、程序化。
废话之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合法的权益,又谈何随便侵害?再说,执法人员不但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非执行职务时也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句不折不扣的正确的废话。
废话之三: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依然是一句相当无聊的废话。不得辱骂、威胁、殴打他人,这样自古至今就约定俗成的律条在哪部法律法规曾被解禁或默许过呢?
数落完《条例》的一些废话后,笔者更要对该《条例》的一些进步之处报以掌声。
看点之一:这部《条例》由广州人大通过,其权威性毋庸置疑,就这一点,就比广西的尚处于提议阶段的《意见》要来得更加得人心。此外,《条例》将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用法律去强制推行,也比一些地方的“原则上”要规范得多。
看点之二:《条例》对城管如何才能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有了明确规定:占用重要公共区域摆摊被市民投诉和城管劝告仍拒不改正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操作性较强,不难推行,这对城管在如何对待小贩物品上有着硬性的指导性作用。
看点之三:《条例》的一个创新且更加人性之处为给予当事人以辩的权利,即当事人对执法行为不满时有权进行申辩。这是充分尊重民众的表达权、评论权的一个积极体现。
一言概之,广州“城管条例”废话不少,但起进步之处也很多;进而言之,那些废话好歹是正确的废话,而那些进步之处更是值得各地执法部门去借鉴的。 (湖北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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