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主制度是人民分享公共权力、分担公共责任的政治制度,它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虽然,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原因,不同的人群对公共事务拥有的话语权不尽一致,但这不等于生活困难的群众,比如失业的人、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困难群众就没有民主权利。相反,实际需求上来说,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为民生所困的人们,更需要通过民主的渠道来反映民生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不论性别和种族,也不论贫富和贵贱。这些权利,富裕者不多一分,贫困者不少一毫。生活困难的群众可能因为生存压力而疏于主张民主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民主,不懂得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更不能认为民主是少数人的专利,能谈民主的人只能是清一色的生活富裕的人。这对为民生所困的人,是不公平的。不能是“爱哭的胖孩子有奶吃” ,“饿得哭不动的孩子没奶吃”。
对生活困难的群众来说,民生的问题,比如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和住房等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还不是全部的问题。民生问题解决了,不等于民主问题就当然解决了。肚子吃饱了,孩子能上学了,老人能看病了,并不直接说明当家作主了。有吃、有喝、有书读,这是基本的生存需求,但如果有更高层次的合理需求,又无法实现,那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民主。无论作决策还是谋发展,各级政府都应主动听取来自困难群体的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 朱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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