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在湛江市采访时获悉,吴川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干事刘水明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党费近59万元案,日前已在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水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审理查明,刘水明2003年1月起在吴川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股工作,负责党费和党刊杂志款的收款工作。其从吴川市委组织部领取一式三联的党费收款收据,收到吴川市直属机关工委辖下党(总)支部交来的党费后,将收据其中一联交缴费党(总)支部,另两联由其个人保管。2003年至2009年3月4日,刘水明收到各党(总)支部缴交的党费共1653222.30元,2003年至2008年12月31日,刘水明交到吴川市委组织部的党费共1044670元,2009年4月7日,吴川市直属机关工委清账时,刘水明向清账人员退出党费19000元,尚有589552.30元党费被其截留挪用,占为己有,至今尚未归还。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林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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