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5)——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5)
2009年08月27日 21:24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检举、控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者发现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编辑:宋方灿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