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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