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第二胎生育的时间限制,提出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几种情况,同时还简化了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手续。
第二胎生育间隔限制取消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条例中“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第二胎生育的条件。
2002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对此规定,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认为,现行规定要拉开的生育间隔,实际上就是在自然间隔(2.5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多时间。推迟生育时间,本质上并没有减少生育子女的数量,从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这样的生育政策过严,大部分群众很难做到间隔4周年以上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村抢生二孩现象比较普遍。各级政府每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控制生育间隔,经济成本高,行政效率低。广大群众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纷纷建议取消二孩生育间隔。
对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曾专门请示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2008年在《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展前瞻性研究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提出:“在目前大多数地方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时,生育间隔对未来人口总量的影响有限。广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时作出取消强制性生育间隔及其法律责任规定。同时继续提倡有间隔的生育,科学安排生育时间,保护母婴健康。”
七种情况或可生第二胎
按照征求意见稿,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不用间隔4年。只要符合以下7种情况其中的一种,经县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属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四)合法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并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另外,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或妻子是农村户口,并只生育一个女孩的,除了享受规定的7种情形条件外,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生男孩而假离婚,或在二次生育证明上弄虚作假。因此,对二孩生育条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有另一种方案,即只保留以上提到的一、二、三项情况,同时新增“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经自治区人口和计生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简化二孩生育证审批
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很多群众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但未领取《二孩生育证》就生育了。为减轻这部分实体合法但程序违法的群众负担,征求意见稿将现行规定的征收25%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征求意见稿对于符合实体条件但未经审批即怀孕的对象,不再要求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而采取限期补办证明等方式处理。 例如,将现行规定的“应当在怀孕3个月内领取《服务手册》”,修改为“最迟应当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同时将现行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怀孕前领取《二孩生育证》”修改为“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超生者将有可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对此,征求意见稿拟有两种方案,一是“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南国早报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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