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
这项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决议指出,中国将继续建设性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同时坚决维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决议表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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