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2日来自公安部交管局的消息,全国查处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一周,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两千多起。公安部交管局承认,“通过一周的集中宣传和严查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特别是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不明显”。(8月23日中新网)
一周全国 “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两千多起”的成绩,乍看数字似乎不低,但其实未必——换算下来,每天平均不过查处300多起,再平均到全国30多个省区市,每省一天不过10来起。这显然与醉酒驾驶的现实状况,尤其与我们来自生活的直观感受,存在较大出入。显然,目前的“专项行动”仍有进一步加大“严查”力度的余地和空间。
同时,也要看到的,“专项行动”自身在严查之外之后的其他配套措施,亦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比如,加大对违法主体特别是其中特殊违法主体如公务人员公开曝光揭露的力度。据报道,“查处行动开展1周,广州有多少公务员醉酒驾车,交警部门依旧没有透露,至今尚无一名公务员被交警部门主动曝光”。
而更深一层,我们也要充分意识到,“降幅不明显”的结果,其实再次从一个层面见证了这样一个执法现实:对于像酒后驾驶这类积习已久的普遍性违法行为,要想有效治理乃至根治,单靠“专项行动”这样的运动式、突击性执法方式,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
一方面,这是“专项行动”本身内在固有的缺陷早已决定了的。原本应该是常态、连续、稳定的法律秩序,在平时得不到有力的维护,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必须等到“运动”时才会被突击唤醒,法律秩序应有的尊严以及人们对于它的信心,显然无法真正建立,更不可能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信仰——其所能激发、助长的顶多是,人们一种逃避执法或者与法律“躲猫猫”的投机心态和行为。
另一方面,这也是“酒后驾驶”复杂的社会成因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中国人有着长期以来积累浸润的“凡事必上酒桌”、“上桌必劝酒”的酒桌文化和社交习惯心理,加之法律意识的普遍不彰,在蓦然遭遇“汽车社会”的大背景下,酒后驾驶这类矛盾、冲突一时集中凸显,显然具有某种必然性。而解决这种矛盾冲突、消弭这种必然,无疑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常态的严格执法之外,也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锱铢积累、潜移默化的长期综合治理。
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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