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长: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抵御错误思想侵蚀(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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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长: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抵御错误思想侵蚀(2)
2009年08月24日 13: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

   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由人民法院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广开言路,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对待社会评议,多从自身找差距、找原因。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予以回应。必须坚信,只要我们做出积极努力,工作富有成效,真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社会都会给予积极、正确的评价。

   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只有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可能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院干警的自觉行动。

  解读三

  增强实践认同

  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人民性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只有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能得以实现。一要坚持严格司法。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二要坚持高效司法。要探索建立审判绩效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督评查机制,通过约束与激励并重,不断提高工作绩效;要继续完善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抓紧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要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三要坚持文明司法。四要坚持能动司法。过去往往把“被动性”看作是司法规律。对此,还可以讨论研究。这种“被动性”,从“不诉不理”和某一个具体个案的意义上来讲,有一定道理;但从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来看,在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上,则应坚持能动司法。五要坚持廉洁司法。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致命伤”,与法院的人民性水火不融。

  在队伍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

   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人民性,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一要养成“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对一名法官来讲,“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品德,“才气”越大,危害就越大。二要提高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要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以端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探索“法官教法官”的培训模式,将提高化解矛盾和司法为民的能力作为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要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将实践锻炼作为提高法院队伍能力的根本途径。要鼓励新加入法院队伍的年轻法官到基层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到处置信访案件和群体事件的第一线工作,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地方体察民情,与群众面对面地打交道,在实践锻炼中熟悉国情、磨练意志、改进作风、增长才干。

  在体制机制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

   司法体制和机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就应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为民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人民群众普遍受益。一要继续完善司法便民机制。二要继续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要继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关爱、理解、体恤这些人们所崇尚的美德融入司法过程,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疏导矛盾、化解纠纷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三要继续完善涉诉信访处理机制。要建立源头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强化一、二审法官的信访意识,增强初次接访法官的责任意识,克服重裁判、轻息诉的倾向,努力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要健全诉访分离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要建立信访终结机制,针对实体上正确,且穷尽一切司法救济手段的信访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畅通“信访”案件的出口,实现终结。四要继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要做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和信息管理工作,为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打好基础;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解决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查询执行工作进度的问题,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利用公安、工商、质检、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成为提高司法能力的过程,成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过程,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

  解读四

  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

  严格执法是为民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严格执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过程。任何逾越法律的所谓“为民”,或打着“为民”旗号干扰实施法律的行为,都是与为民服务背道而驰的。离开严格执法去为民,不可能真正做到为民。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目标和归宿。公平正义是实现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相统一的价值基础。守住公平正义,就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无论是严格执法,还是为民服务,都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基础,努力实现服从宪法法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

   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是当事人权益的简单堆积,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通过无数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表现出来的。要以个案公正为基础,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个案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依法保护好每一方当事人的具体权益,确保个案公正,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失去对当事人具体权益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要以利益衡量为手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民性的考验。要以利益平衡为目标,寻找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

   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范围内实现案结事了,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内在要求。依法裁判是检验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满足了上述三个要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就可以实现。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如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即使案件的程序正当、裁判有据,但由于裁判结果脱离实际,当事人长期上访,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必须坚持走专群结合的道路。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新形式。要学会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学会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纷止争的智慧和答案,学会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统一。丢弃了专业化,就可能步入法律虚无主义;失去了大众化,就可能远离人民群众。

   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

   改革创新不能排斥优良的司法传统,继承传统不能怀疑和动摇司法改革。如果离开传统、割断血脉,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是人民司法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丰富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让司法真正走进百姓、深入民间、融入基层。坚持继承传统,大力弘扬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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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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