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发回重审,法官违法撤诉
对于姚定国来说,“鸳鸯判决书”的出现,只是噩梦的开始,他由此开始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之路,来回奔波于武汉、十堰和郧县之间。
2006年12月20日,姚定国因不服第二份119号判决书,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裁定: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年后,郧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却上演了滑稽而诡谲的一幕:
郧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显示,2007年10月30日,郧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姚定国和律师参加了诉讼,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论、调解等所有的庭审程序均已进行完毕后,法院又决定择日再开庭审理。
姚定国回忆:“当年12月初,法官要求我赶紧找到被告王中林,才能结案。”已经被这起官司缠了两年的姚定国,急匆匆地带上两名同伴赶往王可能藏身的襄樊和武汉。可他在武汉却接到家人的电话,法院已经开庭审完此案,作撤诉处理。等到姚定国赶回郧县,拿到民事裁定书才知道,法院认定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作撤诉处理。
姚定国随后从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处了解到,当天该代理人赶到了法院,却在被一名法官告知不具备代理资格后返回。
2008年6月,郧县人民检察院向郧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郧县法院民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审理完毕并下达判决书后,又收回判决书,随意指定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导致判决错误。
郧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郧县人民法院把此案作撤诉处理,等于将已被中院撤销的119号判决书又宣判生效,姚定国1年来的辛苦奔波完全无数。
2008年6月16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十堰市中级人民院提出民事抗诉书,认为“姚定国虽然因在外地没有到庭,但他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勇已按时到庭,郧县法院漠视代理人到庭的事实,以原告本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6月26日,经郧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中止撤诉的裁定。
今年8月17日,记者在郧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调查,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还有人伪造书记员陈星星的字迹,也明显违反了庭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年诉讼换来第三份判决书
2009年4月,在姚定国的期盼中,郧县人民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这次庭审中,案情有了重大进展。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冯某所提交的购房协议系伪造,其房屋要求的主张不能支持。
一份假的购房协议又是如何在一审过程被认定成真的呢?郧县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在当时的庭审中,曾委托十堰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购房协议书进行过司法鉴定,认定是双方所签,因此作出了相关的判决。
4月27日,郧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院“(2007)郧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王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姚定国购房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姚定国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冯某的诉讼请求。
5月19日,郧县人民检察院就姚定国一案发出的简报称:“一起并不复杂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当事人经历3年多的诉求,前后三次判决、四个裁定,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还姚定国公道。”
错案无人负责
8月17日,在那间简陋的瓦房内,姚定国捧起一堆案卷,仔细回味这3年多的诉讼之路,感慨良多。他说,法律终于给了他公正的判决,这里面凝聚了众多正义人士的心血。
据了解,在姚定国3年多的诉讼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两次作出裁定要求发回重审。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和郧县人民检察院也分别提起抗诉,要求重审这起案件。
今年7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获悉姚定国的遭遇后,参与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联合接待,研究督办此案,并已形成相关意见。
然而,姚定国的维权之路还要继续。
记者从郧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被告王中林深陷多起官司,已无力偿还姚定国的11万元购房款。更让姚定国不解的是,原本属于他的房子,现在已被冯某转卖给他人。
与此同时,第三份判决书中,虽然同时驳回了第三人冯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对于房屋的处置,判决结果中却只字未提,而在第二份判决书中,称“冯某依据两份合同取得的两套房屋没有必要返还给王中林”。
8月17日下午,沿着坎坷不平的山路,姚定国带着记者来到那栋惹下官司的楼房前,稍加粉刷的墙体、斑驳的楼道,和周围环境极不协调。只有那大门上贴着的大大喜字,带给了这栋楼房一些生活气息。姚定国站在门前,久久不语,满眼惆怅和无奈。
回顾3年多的诉讼之路,姚定国仍然疑惑的是,自己走正常的法律途径保全自己的财产,结果一无所有,而当初一些债权人抢占房屋却能得到法律的“默认”,“错误到底发生在哪里?”
郧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为祖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他虽然刚调到郧县法院任院长,但已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落实姚定国案件的执行问题。尽管此案的执行难度很大,法院仍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好姚定国的权利,“我们决不会让老百姓吃亏!”
郧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在审理姚定国一案时出现的法官违法行为,向郧县人民法院发出过《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对相关人员批评教育,严肃法纪,但至今没有反馈。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郧县人民法院负责人称,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当事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真有问题,检察院早就追究了。”
姚定国案引发的多个问号依然没有拉直。
记者 雷宇 《楚天都市报》记者 陈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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