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县现“鸳鸯判决书”事件:同一文号内容迥异——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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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郧县现“鸳鸯判决书”事件:同一文号内容迥异
2009年08月21日 08: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姚定国在郧县人民法院门口,展示同一文号内容却大不相同的两份判决书。记者 雷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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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城关五粮巷内,两间瓦房在一栋4层小楼的衬托下,显得愈加低矮和简陋。8月17日中午,记者走进瓦房,里面没有一件像样的家俱,一台破旧的缝纫机被盖上桌布充当桌子,竹床则成了客厅的“沙发”……这就是郧县个体工商户姚定国的家,旁边的楼房曾是他的财产。

  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耗费了姚定国3年心血,他变卖了部分财产,栖居在狭小的瓦房内,通过诉讼换来三份判决书,其中有两份是同一文号内容迥异的判决书。直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多次抗诉,公正的判决才姗姗来迟。

  眼前的姚定国早没了当年的豪气,“只希望这桩官司快点结案,能要回房产,让我早日过上普通人的生活!”

  据了解,这起案件已引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责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此案。也许用不了多久,这场官司就会尘埃落定。

  而一位法学专家则表示忧虑,姚定国这段马拉松式的诉讼经历,改变的不仅是他的人生,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反思:怎样保证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避免下一个姚定国案出现。

  买房子引出官司

  直到现在,姚定国仍“固执”地认为,他的人生轨迹是因为那三套房改变的。

  2004年5月的一天,曾经的好友王中林告诉他:“我在郧县农科所旁边开发了一栋房,每套4.5万元。”尽管当时这栋楼还没竣工,但基本的框架已经形成。

  姚定国经过一番考察后,决定帮家人买下其中的3套。当年5月6日,姚定国和王中林签订购房合同,首付11万元,入住前付1.9万元,剩余的6000元待两证办好后一次性付清。

  让人意外的是,2005年年底,眼看要收房了,姚定国突然得到消息:“王中林跑了,撂下那栋房子不管了,很多债主要上门抢房子。”他赶到现场一看,很多空房子已经住上了人。幸运的是,他买的3套房子还空着。

  2006年1月9日,姚定国正式向郧县人民法院提请对这3套房子进行财产保全。当天,法院同意了他的申请,查封扣押了这3套住房。

  “法院都将房子查封了,肯定就没有问题了!”姚定国当时这样想。没想到,事情随后竟急转直下,法院的封条被人撕毁,当地人冯某抢占了其中的两套房。

  2006年6月,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房屋购买合同纠纷案。尽管姚定国认为冯某持有的购房合同系伪造,但主审法官将冯某列为第三人,认定他持有的购房合同也有效。

  当年7月9日,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郧民一初字第119号判决书”,认定王中林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判决王中林和姚定国、冯某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责令冯某退出其所占的两套房子,由法院查封变卖后偿还姚定国和冯某的购房款。

  “鸳鸯判决书”出炉

  姚定国拿到判决书后,第一反应就是:一定要上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几天后的一个上午,姚定国接到审理此案的郧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兴华打来的电话:“刚给你发来的判决书,出现了文字错误。我们改一下,就给你。”

  姚定国没多想,随后将这份判决书送回了郧县人民法院。但是,他同时留了个心眼:找了家复印店,将这份判决书复印了一份,准备做上诉资料用。正是这份复印的第119号判决书,日后让他的这起购房合同纠纷案“峰回路转”。

  “当我将判决书送到杨兴华办公室后,他说下午就可以来拿。可我下午再去时,杨却改口称领导还要商量,过几天才能来拿!”姚定国说,至今他还清晰地记得,当时自己还追问了一句:“改几个字这么难吗?”

  让姚定国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他等来的竟是郧县人民法院送给他的一份“开庭通知书”——法院要重新审理这起购房纠纷案。

  2006年8月,郧县人民法院更换了法官,继续审理这起案件,这次审判全部推翻了上次审判的结果。法官不仅驳回了姚定国主张购买3套房屋的请求,还判决冯某所占的两套房屋合法有效。而姚定国购买房屋首付的11万元,则由已经失踪的王中林返还。

  8月23日,姚定国拿到判决书后,他才发现两份判决书竟同为119号,证据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结果竟大相径庭。

  为何同一起案件,出现两份判决书呢?8月17日,郧县人民法院分管民庭工作的庹副院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详细解释了“鸳鸯判决书”出笼的详细原因。

  庹副院长介绍,王中林在房产开发后期,由于资金不足一走了之,众多债权人开始哄抢房屋,由王中林引发的房屋纠纷案件有数十起,分布在几个法庭,当时县法院怕出现法庭间判决冲突,决定统一受理。

  当时,法院将涉及王中林的26起案件交给了50多岁的老法官杨兴华。“这是一位非常扎实、卖力、能吃苦的法官。”庹副院长评价说,在第一份判决书出来后,当事人冯某便找到法院,指出判决书中将法官的名字署错了。就在第一份判决书收回后,冯某继续在法院纠缠不休,要求杨法官回避此案,为了避免冯某纠缠,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

  关于两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一致,他解释:“由于当时很多债权人都抢占了王中林的房屋,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影响,为避免引发一些麻烦,法官便没判冯某腾出所占的两套房。”

  在采访中,这位负责人还特意强调:“从法律上讲,判决书送出去后又收回,等于没有送达,即是无效判决书。因此,两份判决书用了同一文号。真正生效的只有第二份判决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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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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