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忻州市原国土局局长郝兴仁受贿案,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宣判郝兴仁获刑11年。
6月4日,静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郝兴仁受贿案。6月23日,法院一审宣判,郝兴仁犯受贿罪获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190万元赃款,赃款的孳息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报2009年6月24日曾报道)。郝兴仁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查,被告人郝兴仁在担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贿赂10万元;在忻州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时,先后收受贿赂180万元。分两次在“天上人间”大饭店入股100万元,并先后分得红利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根据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友能够积极配合退交赃款孳息,有悔罪表现,其上诉理由酌情予以采纳,故变更静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关于郝兴仁受贿刑期部分,判处郝兴仁有期徒刑11年。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经二审法院审理不予采纳。(特约记者 靳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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