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明光市政协原副主席戴传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22.22万元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传明于1999年8月至2003年4月任明光市副市长、2003年4月任明光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2.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传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在庭审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亦不退缴赃款,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梅克寒、周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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