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以数额量刑、最高刑期过短、重结果轻预防
本月15日起,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期间,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在北京,针对主要的餐饮娱乐地区,交管部门将首次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实行24小时监控。
这次全国性集中整治的背后,是最近各地一起又一起的恶性交通事故。创造出流行新词“70码”的杭州“胡斌案”余波未息,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在闹市区连撞9人,5死4伤;重庆一辆无牌无照的新车,冲过限速牌连撞5人,3死2伤……
这些个案背后潜藏着一项惊人的数据: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尽管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3%,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6%。(注:该数据不包括台湾地区)
不断发生的惨祸刺痛着人们的神经,认为对交通肇事者判罚过轻的质疑声此起彼伏。与此同时,一些司法学界和业界人士也指出了在相关法规存在的法律缺陷引起的短板效应。
“自行车时代”的法规落伍了
“第一个胡斌能够这样安然地解决问题,所以后来者效仿之。”
“胡斌案判的这么轻,怎么起得到威慑作用?!”
早在7月20日下午,胡斌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媒体公布之后,许多门户网站和网络论坛上就掀起轩然大波,网民们几乎形成了压倒性的意见:一条人命=三年徒刑+113万?太轻了!而此后发生的保时捷撞人事件又让他们有了新的“论据”。
然而在本报记者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都认同该案审判长潘波所说,以交通肇事罪被公诉的胡斌,在没有逃逸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这项罪名的“顶格”判决了,并不能算“轻判”。
做出这一判决的依据除了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条款外,还有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而这些“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胡斌案中并未出现,因此,这的确是一项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顶格”的判决。不过,“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
“新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仍然沿用的是1979年刑法的规定,这样一个30年前的法规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今中国复杂的交通状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烈阳律师建议:“在刑事立法上修改交通肇事罪,重新界定交通肇事的概念和范围并提高刑期。”
1979年的中国汽车保有量只有200万辆;而到今年6月底,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7亿辆,其中,汽车6900多万辆。
“当时的立法部门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与机动车相关的伤亡事故和时间的多样性,也预料不到会达到今天这样严重的程度,如飙车、碰瓷、遗洒、套牌及南京案等极端恶性的交通事故。”钱烈阳说:“现在中国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当初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已经不适用当今发生的交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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