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这无疑是一个事关民生令普通百姓倍加瞩目的信息。从国家《反垄断法》的出台到下位行政立法的启动,无不承载了民间对反价格垄断的深切期许,而这种心情,则直接源于长久以来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对“涨声一片”的诸多无奈。在该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民众自然期待政府能够以明确的法律标准,来预防和制止一切价格垄断行为,维护普通消费者利益。
实际上,从目前公布的内容看,立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例如,在我国诸多行业协会仍然受政府管控的背景下,意见稿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行为,无疑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又例如,意见稿在规定价格垄断行为时,还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如此旗帜鲜明地将矛头指向政府自身的行政垄断行为,堪称立法的一大亮点。
虽然这部意见稿亮点不少,但其能否满足人们对政府反价格垄断的期许,或尚待观察。因为从这些专业性的法条内容中,我们仍判断不出那些深受诟病的常见价格垄断行为是否会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例如电信、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等这些以国家名义进行垄断的行业,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服务业,一部行政规章能否撼动其价格垄断地位,谁都无法明确回答。
立法是一门分配正义的艺术,少不了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据曾参加该意见稿内部论证会的律师邱宝昌透露,意见稿第五条关于协同行为的认定,就曾在论证会上遭到商家强烈反对,但最后仍然保留了下来。这似乎是普通民众的胜利。按照法条字面理解,商家进行沟通且价格一致一般可判定为协同,当属立法反对的价格垄断行为。如此,去年12月19日中石油与中石化签订“原油互供协议”以放弃竞争而联手保价,就该在此反对之列了,专家也认为两大集团的原油互供“很有可能独立于国际油价”。然而,另外的信息似乎又让人不敢确定,今后类似“抱团过冬”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打击。因为对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是否也涉及“价格垄断”,日前石化业专家就夺人先声地告诉记者,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这样的表态当然算不得官方意见,但从一个侧面表征了反价格垄断立法的艰难。
现代经济学早已证明,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公平竞争堪称市场经济的心脏,而市场的两重性又决定了政府价格监管的客观必然。在这个常识判断下,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的治理,就不应是“应急之需”,而当是“长久之计”。而一部细化性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自然也不足以担负起政府监管的全责。所以从长远看,价格垄断的规制根本上还须在理顺政府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谋求政府的角色转换,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与企业、事业、行业协会组织脱钩,在放权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手”退到市场运行监管上来,去构建立法、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以及信息、咨询、协调、控制和政策导向等多功能的市场服务体系。(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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